(2016)琼01民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黄艳与余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平,黄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民终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平。委托代理人:蒋智杰,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上诉人余平因与被上诉人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一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晓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玉臣、陈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余平通过其银行账户00000XXXXX转款8万元给黄艳的账户62220XXXXX。2014年11月10日,黄艳通过其账户00000XXXXX转款2万元给余平的银行账户00000XXXXX。余平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黄艳归还借款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黄艳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余平与黄艳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余平要求黄艳返还借款,应由余平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负举证责任,余平应举证证明其与黄艳之间就借贷达成了合意,并有交付钱款的事实。余平仅以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借贷关系,余平的举证无法证明其与黄艳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亦不足以证明所支付款项系借款性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对余平要求黄艳归还借款6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余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余平承担。余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4年10月9日黄艳以投资期货为名,向余平短期借款8万元。余平碍于人情在当天从中国银行账户中转账8万元到黄艳名下工行账户里,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到2014年11月10日在余平催促后,黄艳向余平归还2万元,其他款项黄艳以投资失败为由拒不归还。余平的转款行为和黄艳的部分还款行为可以说明双方对这8万元存在短期借贷关系。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往往不订立书面合同,只有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一审法院仅仅因没有书面合同就一律否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违背了客观事实和民间交易习惯。因此,本案中,虽然除转账凭证之外余平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存在借贷关系,但黄艳如果对其取得款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足以认定余平主张借款纠纷事实的成立。即使这8万元不能认定为双方借款,黄艳对该笔款项也应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应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书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驳回余平诉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应依法撤销,支持余平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黄艳未进行答辩。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余平提交其向黄艳转账8万元,及黄艳向其转账2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主张黄艳向其短期借款8万元用于投资,经其催促后还款2万元,请求判令黄艳归还借款6万元。余平虽没有提交双方就借贷达成合意的书面协议,仅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但对于余平的起诉,一审法院向黄艳合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而黄艳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应予采纳余平的诉讼主张,根据余平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确认黄艳向余平借款8万元并还款2万元,尚余6万元未还的事实。余平诉请黄艳归还借款6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余平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一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二、限黄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平偿还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均由黄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谭晓梅审判员 黄玉臣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