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执恢11号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执行(2015)商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2015)商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豫14执恢11号】,杨艳、于淑华申请执行(2015)商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商执字第357号】,本院提级执行的刘克鹏申请执行杨刚、杨瑞强、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执行案号为:(2016)豫14执47号、(2016)豫14执48号、(2016)豫14执49号、(2016)豫14执50号、(2016)豫14执51号】,李晓凌申请执行杨宁、杨刚、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商丘雅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案号为:(2016)豫14执52号】,蔡圆圆申请执行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案号为:(2016)豫14执53号】,因上述案件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同一宗房地产,为便于资产整体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4执47至53号、(2015)商执字第357号、(2016)豫14执恢11号案件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李云山审判员 黄茂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