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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行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张英命诉房屋行政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英命,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终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命,女,1944年11月16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志忠,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系上诉人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乌山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杨益民,市长。委托代理人黄凡,男,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锦杰,男,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津泰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斌,区长。委托代理人邱宇,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晓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英命因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行初字第2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英命以其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就被征收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已搬迁完毕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英命在相关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的情况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英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英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孔德南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