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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曹国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国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814号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0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魏建华。委托代理人:王淑才,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国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国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国建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国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424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