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5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开始在瑞安市××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担任开单员兼出纳,职责是开单、收取客户先付的运输费及代付公司支付给司机的运输费。从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客户现金支付的运输费,以及公司支付给货车司机出车的运输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累计达人民币41204元。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退出人民币11000元,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家属退赔人民币48000元。2016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瑞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詹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陈某甲、瞿某、陈某乙、施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营业执照,运费结算凭证,托运单,领款凭证,工资表,证明,劳动合同书,任命书,规章制度,扣分处罚结算清单,领款凭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情况说明,基本员工守则,谅解书,110出警单,反馈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