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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董会福申请执行谭军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会福,谭军,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32号申请执行人董会福,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小阿拉街村。被执行人谭军,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619XXXXXXXXXX,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小阿拉街村。被执行人代华,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小阿拉街村。齐齐哈���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从2016年3月起每月30日前代华支付董会福1000元,直至付清8542.50元为止,并已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佟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