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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崔跃明、刘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崔跃明,刘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07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法定代表人王周屋。被告崔跃明,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刘姣,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崔跃明、刘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跃明、刘姣价值10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跃明、刘姣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