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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刑更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玉府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销售赃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刑更355号罪犯张玉府,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并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销售赃物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刑期自2004年9月29日至2024年9月28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阳刑执字第17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再次提请本院对罪犯张玉府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玉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府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到2022年3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泉梅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李计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