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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孙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02530号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14层1404室。法定代表人赖国强,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叶桐林,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孙彬,男。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温权国人民陪审员  宋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