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邓攀与XX、汪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攀,XX,汪莹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129号申请人邓攀,委托代理人丁浩(特别授权),湖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汪莹,申请人邓攀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汪莹银行存款人民币4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邓攀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9号绿色家园10栋3单元201号的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XX、汪莹银行存款人民币4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邓攀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9号绿色家园10栋3单元201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115.43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