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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庄德柱与谭乃荣、谭丕星、谭丕月、谭丕全、谭丕会、谭丕永、谭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德柱,谭乃荣,谭丕星,谭丕月,谭丕全,谭丕会,谭丕永,谭淑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德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爱民,辽宁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君,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乃荣,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丕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丕月,男,满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丕全,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丕会,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丕永,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淑凤,女,汉族。七被上诉人的共同���托代理人:叶绍云,大连庄河市蓉花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庄德柱因与被上诉人谭乃荣、谭丕星、谭丕月、谭丕全、谭丕会、谭丕永、谭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庄德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君、谢爱民,被上诉人谭丕星、谭丕会、谭丕永及谭乃荣、谭丕月、谭丕全、谭淑凤的委托代理人叶绍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案外和解,上诉人庄德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庄德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德柱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庄德柱负担。上诉人庄德柱预交的上诉费500元,扣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余下2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姜开伦审判员  王良家审判员  缪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