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周江春与永春县公安局、泉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春,永春县公安局,泉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25行初1号原告周江春,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永春县公安局,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森建,职务局长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东街62号法定代表人卢炳春,职务局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江春请求撤销被告永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泉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均有管辖权,但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的规定,自2015年9月21日起,起诉人应该直接向调整后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根据行政区划应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自称多次到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未果,后到我院要求先行立案,并同意我院先行立案后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因原告未坚持由我院管辖,根据该公告,我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姚建春审 判 员 刘育智人民陪审员 康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章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