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芜湖市美心防盗门专卖店申请执行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美心防盗门专卖店,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082-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美心防盗门专卖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银湖中路丽光商城门面房。被执行人: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58号与东流路交口吉瑞泰盛广场2#综合楼6楼(华尔街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9981480-5。法定代表人:计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芜湖市美心防盗门专卖店申请执行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6664元、保证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84元,合计158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以1366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58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以1366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