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诗军与郑诗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诗军,郑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郑诗军,男。被执行人郑诗洋,男。申请执行人郑诗军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给付赔偿款3940.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郑诗洋于2016年6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赔偿款394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53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家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