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崇与被告赵玉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崇,赵玉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516号原告王晓崇,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瑞嘉花园********室,身份证号1301071965********。被告赵玉琴,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瑞嘉花园********室,身份证号:6205031971********。原告王晓崇与被告赵玉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称双方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聚少离多,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婚前给了被告4万元彩礼,要求被告退还。被告对原告所述不予认可,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每个家庭都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宽容对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再给双方一次机会修复感情,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晓崇与被告赵玉琴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晓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悦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