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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0107民初10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公路物资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公路物资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0107民初10298号原告四川省公路物资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法定代表人罗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军,四川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何义斌。原告四川省公路物资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公路物资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公路物资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公路物资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0元,减半收取6190元,由原告四川省公路物资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曾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