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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高大宁与吕清江、胡花子、孟改名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宁,吕清江,胡花子,孟改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高大宁,女,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清江,男,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花子,男,1958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改名,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做出(2015)新民初字第22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吕清江所有的、位于新安县城关镇江庄村的商业用房151.89平方米。因申请执行人高大宁与被执行人吕清江自行和解,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执行人高大宁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清江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吕清江位于新安县城关镇江庄村的商业用房四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绍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