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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齐良、卓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齐良,卓胜,李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黄齐良,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卓胜,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玉彩,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齐良与被执行人卓胜、李玉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中院作出的(2016)浙03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8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3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隆花园7幢3单元506室房屋在审理过程中已被申请执行人保全。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黄齐良与被执行人卓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88000元及利息60000元,定于2016年4月1日偿还280000元,2016年4月23日偿还120000元,2017年4月1日偿还150000元,2018年4月1日偿还170000元,2019年4月1日偿还170000元,2020年4月1日偿还158000元。二、如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利息。三、如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第一期案款28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隆花园7幢3单元506室房屋的查封。四、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房产权属查询资料、银行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案款,因余下案款履行期限未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9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孝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