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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83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洪熙与叶国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熙,叶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8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吴洪熙,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叶国林,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吴洪熙与被执行人叶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洪熙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加林给付劳务欠款9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吴洪熙与被执行人叶国林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叶国林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洪熙5000元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吴洪熙尚未受偿的欠款8625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叶国林末按达成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吴洪熙可凭本执行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叶国林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叶国林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