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91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正明与被申请人李国庆、王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正明,李国庆,王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91执保60号申请人:林正明,男,台湾省台南市人,现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李国庆,男,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王娟娟,女,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正明与被申请人李国庆、王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正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国庆、王娟娟的财产在人民币28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正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国庆、王娟娟的财产在人民币28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