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祖秀环、刘磊等与屈领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秀环,刘磊,刘铭伟,屈领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68号原告:祖秀环,原告:刘磊,原告:刘铭伟,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学功,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领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515号。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毅,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祖秀环、刘磊、刘铭伟与被告屈领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