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新新与蔡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新,蔡佰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636号原告:孙新新。被告:蔡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蔡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