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新新与蔡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新,蔡佰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636号原告:孙新新。被告:蔡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蔡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