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冯艳梅与郑州好老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梅,郑州好老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619号原告冯艳梅,女,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被告郑州好老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梅诉被告郑州好老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艳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艳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冯艳梅负担。审判长 李建丽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