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川0823执66号左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剑阁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子2015年度抚养费19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杨某某一次性现场给付其子2015年度抚养费1920.00元,并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左某某,本案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0)剑阁民初字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