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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256号原告:刘某,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吕某某,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钱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