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顾孟庆与郑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孟庆,郑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029号原告顾孟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庆和、陈涂青,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玉林(又名郑其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孟庆与被告郑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孟庆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孟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孟庆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