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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曹周权与天津鹏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周权,天津鹏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纯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326号原告曹周权,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白亚娜,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利霞,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鹏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昆宏里2号楼2号增2号。法定代表人童祖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庆军,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鲁钢,该单位职工。第三人刘纯华,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周权与被告天津鹏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纯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周权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周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周权承担。审 判 员 訾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庞智慧书 记 员 陈 镭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