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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常淑艳与陈显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838号原告常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