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谢雪娟、金时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雪娟,金时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谢雪娟被执行人金时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014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时雨(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时雨(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时雨(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时雨(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61的存款人民币18565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