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291-1号申请保全人:钟锦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薛景欣、何健辉,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保全人:谭健龙,男,汉族。申请保全人钟锦莹与被保全人谭健龙因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钟锦莹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谭健龙价值201145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黎美杏、李光远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125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钟锦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2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01145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谭健龙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明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