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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津02民终2015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付光,王延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2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付光,男。委托代理人王昕,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菲,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延鑫,男。上诉人刘付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付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顾菲,被上诉人王延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退还上诉人刘付光。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何日升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全超速 录 员  刘玉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