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瓯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曾建清与刘义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清,刘义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曾建清委托代理人蓝美珠,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清与被告刘义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建清于2016年4月5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即1361元,由原告曾建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桂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