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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为民、蔡平等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民,蔡平,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043号原告:王为民,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蔡平,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组织机构代码Y3218582-1。原告王为民、蔡平诉被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两原告是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2016年1月22日,王某某参加了广东省2016年音乐术科统一考试面试。其萨克斯管科目抽到了亨德尔的《第三奏鸣曲》第二乐章,在考试即将结束时被老师告知其演奏曲目不是《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曲目,并被要求在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后两原告才发现亨德尔的《第三奏鸣曲》在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的由中央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编的《中央音乐学院海内外萨克斯管考级教程:(业余)1-9级》书中有三个,但在人民音乐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的由中央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编的《萨克斯管(业余)考级教程:一级-六级》及《萨克斯管(业余)考级教程:七级-九级》书中仅有一个亨德尔的《第三奏鸣曲》。《广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音乐术科考试大纲》中所列的亨德尔《第三奏鸣曲》并没有写明是哪本书哪个出版社哪个级别哪一首,没有任何具体的来源信息,造成考生对曲目理解有歧义,那么王某某只要演奏的是亨德尔的《第三奏鸣曲》第二乐章,被告就不能以考生必须按照现场电脑中抽中的考试曲目及选段演奏,否则视为放弃考试为由,而不给王某某该乐曲的成绩。同年1月25日,两原告向星海音乐学院和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分别提交了申诉申请。2月4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作出《关于考生王某某信访申诉的答复函》,仍然没有说明曲目的来源信息,仅列明页码为120页,该乐章是考试大纲所规定的曲目。2月5日,两原告向广东省教育厅信访办提交复查申请,且两原告多次咨询求助之后得知考纲中所谓的亨德尔《第三奏鸣曲》实际上是《第六奏鸣曲(小提琴与钢琴)》,王某某演奏的曲目就是《第三奏鸣曲》。3月15日,广东省教育厅作出《信访复查意见书》,认为考生王某某没有完全理解考纲要求及认定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答复意见并无不妥。现两原告不服,请求法院:一、确认被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广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音乐术科考试大纲》出现重大错误的行为违法;二、撤销考生王某某考试违规,视为放弃考试的决定,恢复王某某的考试成绩;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考生王某某。两起诉人王为民、蔡平与被告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为民、蔡平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何欣颖人民陪审员  周宇东人民陪审员  徐韶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