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姚明州与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州,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749号原告姚明州。法定代理人万三姣。委托代理人郑云中,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罗山,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彭家巷468号。法定代表人胡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佳锋,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州与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明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明州因不服岳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岳市劳人仲裁字(2015)100号仲裁裁决书,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其效力。原告姚明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明州撤回对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赵津港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