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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重庆贝戈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匡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贝戈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匡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096号原告重庆贝戈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盛大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2843-3。法定代表人潘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光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先分(系该公司职工),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匡瑜,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贝戈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匡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贝戈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重庆贝戈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