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沅行初字第29号龙剑房屋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剑,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刘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沅行初字第29号原告龙剑,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黄茅洲镇长青村三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刘中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路194号。法定代表人曹立,局长。委托代理人蔡科,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韩家汊路23号,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黄茅洲房管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等)。委托代理人王镇,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路194号,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制股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第三人刘文高,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新胜村一村民组。原告龙剑诉被告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第三人刘文高颁发了沅房权证黄茅洲镇字第000358**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涉案房屋未向沅江市建设局报建,未经规划,没有竣工验收记录,不能合法登记颁证,故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沅房权证黄茅洲镇字第000358**号房屋产权证。原告诉称,第三人刘文高因自身房屋建筑质量不合格成为C级危房后,将原因归结给相邻的原告龙剑所有的欣艺宾馆,于2013年11月25日起诉原告,要求原告给予财产损害赔偿。第三人的房屋是于2005年4月8日建成的违规建筑,该栋房屋未按沅江市《村镇建房暂行规定》向沅江市建设局报建,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根据《建筑法》等相关规定,该房产不能合法登记颁证,但被告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5年4月25日违反房地产登记相关规定,为第三人违规甚至违法颁证,致使第三人的违法建筑房屋合法化并向原告索赔。原告虽与第三人相邻而居,与第三人一直没有利害关系,但从2013年11月25日起,第三人起诉原告追索其财产损害赔偿,原告成为第三人相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原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被告辩称,原告龙剑与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与被告办理第三人的房屋登记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办理第三人房屋登记对原告没有直接影响,原告现提起行政诉讼,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其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的第三人认为其物权遭受原告侵犯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其财产损失,原告据此认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有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被诉行政行为不直接导致该法律后果的产生,故原告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阳坤审 判 员 何明华审 判 员 王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