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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建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美,邱彬,邱荣富,杨丹,林有涛,赵建香,邱伟连,漳州开发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美,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邱彬,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邱荣富,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杨丹,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林有涛,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赵建香,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邱伟连,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漳州开发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州港招商大道36号。组织机构代码63390918-5。法定代表人许志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建美、邱彬、邱荣富、杨丹、林有涛、赵建香、邱伟连与被执行人漳州开发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七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终字第1822-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开发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900元(其中执行款350000元,执行费4550元、诉讼费735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加倍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