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502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1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