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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502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1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