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万富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刑初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万富(乳名黄辉),男,2015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万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万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黄万富在桦南县土龙山镇新颜村居民张某���家,因开玩笑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被在场人员劝解后,被告人黄万富仍心怀不满,两次返回家中拿出私自购买的一把手枪、两把菜刀来到张某某家,手枪和两把菜刀均被张某某夺下。黄万富便回到家中驾驶联合收割机再次到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家门外停放四轮车头、摩托车进行碾压,将张某某家大门及房屋撞坏。经估价,被毁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756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万富赔偿了张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经鉴定,送检疑似转轮手枪属于法律规定的枪支。经侦查,被告人黄万富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物证收缴物品清单;书证被告人黄万富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捕经过;证人刘某甲、李某、刘某某等五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乙、张某甲陈述;被告人黄万富的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桦南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鉴证结论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万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万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黄万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万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黄万富在桦南县土龙山镇新颜村居民张某某家,因开玩笑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被在场人员劝解后,被告人黄万富仍心怀不满,两次返回家中拿出私自购买的一把手枪、两把菜刀来到张某某家,手枪和两把菜刀均被张某某夺下。黄万富便回到家中驾驶联合收割机再次到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家门外停放的四轮车头、摩托车进行碾压,张某某家大门及房屋被撞坏。经检南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鉴证,大阳牌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3400元、东力牌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3160元、凯马四轮车机头一台30**元、砖木结构房屋价值人民币8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7560元。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疑似转轮手枪属于法律规定的枪支。被告人黄万富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另查,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黄万富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刘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被害人均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在李某处收缴左轮自制手枪一把、两发子弹。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黄万富个人简历及在辖区居住表现一般。3、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黄万富家中将其抓获,黄万富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4、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均达成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5、收据、房照、摩托车合格证证实,损毁财物购买及所有权情况。6、损坏财物照片证实,被损毁财物情况。7、收缴枪支通知书证实,改制转轮手枪无号、���壳伍个于2015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收缴。8、说明证实,黄万富使用枪支(自制手枪)经鉴定已移交到桦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现场未发现菜刀;枪支是黄万富2015年5月中旬在桦南县世纪商场北侧一地摊花150元购买,有5发没有弹头的子弹,直至案发时才使用,无持枪资格;损失的四轮车因已购买多年,无原始手续;2015年9月6日黄万富酒后与刘某某争吵,土龙山医院不具备抽取样品器具,当日未抽取,次日在桦南县人民医院提取的血液样本。9、证人刘某甲证实,2015年9月6日14时许我在张某某家玩麻将,听到外面有吵闹声便出门,看到黄万富与张某某在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张某某将黄万富手中枪抢下拿给我,我将枪送给黄万富妻子李某后回家。10、证人李某证实,2015年9月6日我老公黄万富因在张某某与刘某某生气回家找东西,我看事不对就跟去张某某家,进院时张某某与黄万富正在撕扯,我便先进屋劝刘某某夫妻,不一会就看到我老公开收割机直接将张某某家大门撞开,奔房子撞去,当时有两台摩托车被碾压,我们是从窗户跳出去的。枪是我大姨送回我家的,黄万富被抓后我大姨告诉枪放在什么地方了,我之前没见过这把枪,也没看黄万富摆弄过。11、证人刘某某证实,2015年9月6日14时许,我在张某某家玩麻将,黄万富和其他人在玩扑克,我当时看黄万富没少喝酒,期间他和我玩笑,有点过我便将他骂了,他要打我被其他人拉开。他走后又回来站在外面骂我,张某某在外面拦着他,其他人也不让我出屋,之后又回来我见他拿把菜刀要进屋,被张某某拦住他就走了,后又开自家的收割机来了,将停在大门口处的我家的摩托车和张某某的摩托车碾压在收割机下,直接开车撞向张某某房子,当时���内有六人,张某某组织我们从窗户跳出去,黄万富妻子李某也在屋内,张某某便报警,警察来后我们才过去,看见车下有两辆摩托车、一辆四轮车。12、证人赵某某证实,2015年9月6日中午我与张某某、黄万富、刘某乙、马某某在土龙山镇吃的饭,席间黄万富喝约半斤白酒,后我们回到张某某家玩扑克,刘某某等人玩麻将是后去的,黄万富与刘某某开玩笑闹翻了,被人劝阻后,黄万富第一次返回张某某家中拿把手枪被抢下,第二次返回拿两把菜刀被抢下,第三次是开收割机去的,撞坏张某某家房屋及摩托车、四轮车。13、证人张某证实,2015年9月6日14时我在老叔张某某家上网,感觉地在动,便从窗户跳出,出来后看到老叔院内物品坏了,一台绿色收割机停在路边沟内。14、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乙、张某甲陈述,事实与其他证人证实过程一致,同时证实被损毁物品购买时间、价格及所有权情况。15、被告人黄万富供述,2015年9月6日14时许,在张某某家与刘某某开玩笑闹翻,因她骂我妈我就非常生气,后被人劝阻,我当天中午喝能有半斤白酒。第一次回家取的手枪,枪是今年5月份在世纪商厦门北边地摊购买的,花费人民币150元,是用来防野猪吃地购买的,返回张某某家时被张某某抢下。第二次回家取了两把菜刀返回,又被张某某抢下。第三次是开收割机去的张某某家,将他家道边的两辆摩托车撞倒并碾压,继续向院里开,把铁门撞坏,撞房子三四下,往后倒时将门前四轮车头撞坏。当时因刘某某在屋内不出来,我就是想把她吓唬出来。16、桦南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大阳牌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3400元、东力牌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3160元、凯马四轮车机头一台30**��、砖木结构房屋价值人民币8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7560元。17、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证实,送检疑似转轮手枪属于法律规定的枪支。18、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证实,黄万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万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万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万富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平素表现无劣迹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万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三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迟俊男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张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