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新阳国际业主委员会与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新阳国际业主委员会,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379号原告南宁市新阳国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292-1号新阳国际小区4栋架空层1楼。法定代表人周广,主任。委托代理人蒋惠军,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292号24栋4楼401房。法定代表人叶杏霞,执行董事。原告南宁市新阳国际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宁市新阳国际业主委员会之主任周广及委托代理人蒋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宁市新阳国际业主委员会诉称:南宁市新阳国际小区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292-1号,小区占地22亩,建筑面积97768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约8万平方米,总户数为895户,开发商为被告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1月交房,目前小区入住户数约为650户,入住户数尚在不断增加中。现小区供电基本情况如下:一,小区居民用电使用的变压器是被告配备的500千伏安的建设施工用电变压器,小区用电量大,经常出现发热跳闸;二,变压器至配电柜的输出电缆均为185铝芯电缆,电阻大易发热;三,变电柜至各栋楼的主电缆为185铝芯电缆;四,楼栋断路器配备不合理,一栋256户,二、四栋各128户,三栋416户,而一栋总断路器为160安,二、三、四栋总断路器为200安,楼层断路器(四层为一组)100安。自小区楼建成以来,小区用电经常跳闸,给小区业主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其原因就是被告没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安装一户一表,没有按照南宁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标准建设,没有遵守与各业主签订购房合同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承诺。为此,小区业主多次向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恳求得到妥善解决,但业主几年来不断的请求始终未得到被告的解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曾几次应小区业主的要求召集各部门、小区业主代表、被告方开会协调处理,其处理结果是敦促被告尽快按规定启动南宁市新阳国际小区一户一表的安装项目,确保该小区供电安全平稳。南宁市供电局告知书、政府会议纪要、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电力公司通告等均要求被告尽快解决此一民生工程。被告却对此无动于衷,对小区业主的生活不便没有任何歉意。直到现在,小区安装居民生活一户一表工程还未得到解决,被告的行为是极为不负责任的,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全体业主的最大利益和小区的和谐稳定,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南宁市新阳国际小区于2014年9月19日成立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现作为原告代表整个小区业主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始更换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292-1号新阳国际小区现有不合格的配套供电设施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改造安装一户一表;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系南宁市新阳国际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两年,即2014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被告系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292-1号新阳国际小区的开发商。2015年3月29日,南宁市新阳国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议同意授权原告作为诉讼主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与开发商关于更换小区供配电设施、重新改造一户一表的诉求。新阳国际小区业主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约定:“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10、住宅内的水、电设施在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原告主张被告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13年1月,被告未提异议。2013年12月11日,南宁供电局城西供电分局作出《关于新阳国际小区未安装居民一户一表用电告知书》,内容是:“小区各业主,贵小区楼建成以来,尚未安装居民生活一户一表。根据《居民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贵小区应配置4台630K**变压器及配套设施供电,但开发商至今未按相关规定建设一户一表供配电工程。目前该小区居民用电仍接用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的500KVA专用变压器。由于存在着超负荷使用的情况,长期运行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引发各类供配电设施故障影响本小区的居民正常生活用电。我局工作人员曾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尽快按规定安装一户一表,并进行书面督促告知,但至今一户一表工程仍未有实质性进展”2014年至2015年期间,由于新阳国际小区居民用电问题,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等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南宁市政法委亦对此作出批示。2015年1月30日,南宁天勤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南电气有限公司发出《通告》,告知新阳国际住户,由于被告未付款,决定于2015年2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前往该小区拆除配电设备。由于被告至今未建设“一户一表”供配电工程,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告与新阳国际小区业主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被告应在交房时提供达到使用条件的水、电设施,在本案中,被告已交付房屋,却未能为原告提供正常的居民生活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更换新阳国际小区现有不合格的配套供电设施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J45-004-2012)规定的标准改造安装“一户一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始更换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292-1号新阳国际小区现有不合格的配套供电设施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J45-004-2012)的规定建设“一户一表”供配电工程。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南宁市新阳国际业主委员会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市新阳国际业主委员会支付。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下文附二)。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 媛人民陪审员 朱进德人民陪审员 刘设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覃 敏附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五条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十九条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安装用户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在用户外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四条供配电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抄表到户的原则,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正式开工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协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协议》应当明确供配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建设期限、建设维护费用、设施移交、维护管理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二:预交上诉费账户1、预交上诉费用5000元以上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注意: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汇款时,请在汇款单上将开户行的名称写完整)帐号:20×××28。2、预交上诉费用5000元以下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注意: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汇款时,请在汇款单上将开户行的名称写完整)账号:20×××17注:交纳上诉费后请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竹溪大道88号)换取正式发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