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6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夏广侠与李占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广侠,李占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565号原告:夏广侠。委托代理人:陈从玉。被告:李占军,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梁伟,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东路四通商务大厦6层。负责人:许川,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根生,该中心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贵清,该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广侠与被告李占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广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广侠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广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夏广侠负担。(已收取2151元,退还2126元)。审判员 胡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章梦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