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邬大力与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邬大力,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华,胡译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邬大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大龙,董事长。原审被告:吴建华。原审被告:胡译文。上诉人邬大力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建华、胡译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3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分期还款借款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取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壹)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分期还款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为被上诉人,其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福虹路,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