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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禄彬申执向生光、罗麟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禄彬,向生光,罗麟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陈禄彬,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向生光,男,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罗麟慧,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查明,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建筑面积80.91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为向生光所有。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向生光所有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建筑面积80.91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二、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仕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