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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4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顺华与金平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华,金平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华,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德昌县。被执行人金平方,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德昌县。本院依据德昌县人民法院(2015)德昌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金平方送达(2016)川3424执字第107号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金平方未履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平方在中国邮政银行德昌县支行的存款505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10月5日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选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