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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民初222号原告王某甲,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初八在父亲的包办下与被告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乙,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丙。女儿王某乙小时候免疫力低下爱感冒,偶然的机会张某某听基督徒说信仰耶稣能给全家健康的身体,随后她加入了基督教。那时,我在外打工对她的信仰基督教也没有过多的干涉,可是最后她越来越痴迷,很少过问家里的事情,为此我们感情逐渐破裂,2008年我们去商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本应净身出户的她却不肯离开,我曾数次劝她离开,甚至还因此事向110求助过,可是她就是不走,出于无奈我只好让她继续留下。2012年正在读小学的儿子王某丙骑自行车回家途中摔成重伤,孩子治疗的部分医药费由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销,但是报销手续中需要我和张某某的离婚证,因我保管不妥善,离婚证早已丢失,基于此事的同时,我也想给张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于是我们在年月日又复婚并办理结婚证。复婚后,我们俩把全部精力都放在照顾儿子身体上,夫妻关系也稍微缓和了一些,但是好景不长,自2015年张某某更加痴迷信仰基督教,不理睬家里的任何事情,去教堂做礼拜风雨无阻。2013年正在读初中的女儿王某乙因学习压力大患,在商城县住院治疗三个月病情好转就出院了,出院后医生再三叮嘱说孩子回家后要按时服药,巩固治疗两三年就能痊愈。女儿出院后,张某某经常带着女儿去教会,因为听信教会里一些人的谎言,张某某并没有给女儿按时服药,而是带着女儿在教会住了一个星期才回家,由于没有巩固治疗2015年女儿的病复发,我打电话给张某某让她赶紧带孩子去医院治疗,可是她又带着孩子去教会,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通过医生的治疗女儿病情虽有好转,但是仍然需要坚持服药。2014年8月儿子王某丙因摔伤出现了严重的后遗症,在医院住院治疗四个多月后,由于借的钱都花光了就只好出院,出院后儿子一直在家继续吃药治疗,在这期间由于孩子胃口不好,张某某就擅自给儿子停药好几天,导致孩子病情复发,最后又住进医院。我与张某某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债务由我负担;两个子女由我自行抚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原、被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复婚时结婚登记表复印件一张,拟证明原、被告合法婚姻关系;婚生女王某乙和婚生子王某丙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张,拟证明子女身份及身体残疾情况。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常年在外打工,一回到家里就对我打骂,常年的家庭矛盾使我患上了和,村里有人告诉我我们村曾经有一个跟我患同样病的人,加入基督教后病情有了缓解,于是我也加入了基督教。女儿患病后一直在家吃药治疗,我去教堂时就把她带着,由于女儿患病吃药后反映和精神都不如从前了,我就想把药停两天看看她是什么情况,停药的两天里我看女儿没有什么事情又继续让她服药,可是她不愿意再吃药,于是我就把她的药给停了。2015年10月某日患有的儿子王某丙跑出去买零食,被树上的马蜂蜇伤昏睡了几天,在这几天内孩子都没有吃药,等孩子好了以后我再拿药给他吃时发现有两种治疗疾病的药已经没有了,儿子的病情复发被送进医院。我经常为了两个孩子的病情四处借钱治病,从来没有说只信耶稣不吃药病就能好。被告张某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他人介绍相识。1997年1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丙,先后均患,目前仍在康复治疗中。原、被告婚后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0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原、被告仍生活在一起,久之出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年月日双方再次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再婚后,双方矛盾并未完全化解,常因对子女抚育的问题及被告个人宗教信仰发生分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共同财产及债务由原告享有和负担;婚生子女由原告自行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建有四间平房。庭审中,因原、被告意见不一,当庭未达成调解意见。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并生育孩子。虽然夫妻双方时常发生争吵,伤害了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多因生活琐事及个人宗教信仰问题引起,夫妻感情未能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梅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