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申请执行常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负责人:陈雪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常刚,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显波审判员 李全安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