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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吕能胜与黄猛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能胜,黄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8号申请执行人:吕能胜,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黄猛,男,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暂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1711。吕能胜申请执行黄猛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确定,黄猛应当退赔被害人吕能胜经济损失2300元,由于黄猛没有履行,根据吕能胜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黄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黄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猛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吕能胜的意见,其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黄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客观情形,申请执行人吕能胜同意延期执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能胜发现被执行人黄猛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启全审 判 员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莫晓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