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叶维申请执行简正立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维,简正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叶维,女,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简正立,男,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简正立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简正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叶维申请执行简正立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维东审判员  向 杰审判员  谢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