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0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志鹏与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鹏,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906号原告陈志鹏。被告王志刚。原告陈志鹏与被告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鹏于2016年3月22日诉来本院,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志鹏自愿撤回起诉,且不因此损及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志鹏负担。审判员  王炳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