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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执字第1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凯硕贸易有限公司,何绮欣,陈锦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何绮欣,佛山市凯硕贸易有限公司,陈锦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执字第12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广州市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组织机构代码71811164-X。负责人:林剑。被执行人:何绮欣,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凯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细海工业区12-2号B座1层1309号铺,组织机构代码78115026-2。法定代表人:陈锦棠。被执行人:陈锦棠,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锦棠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二、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锦棠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三、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锦棠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四、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锦棠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五、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何绮欣所有的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区敬锋